信息索引號: | 11331002002673575G/2012-135956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區外辦、區金融辦、區大數據局) |
成文日期: | 2012-08-15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關于印發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大陳鎮人民政府、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的重大行政決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制定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措施;
(三)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四)決定政府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政府采購及國有資產處置等事項;
(五)確定和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六)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行政機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完善內部決策規則。
第五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決策機構。
行政決策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本級人民政府的決策工作。
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鎮、街道為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方案的調研、組織和起草工作。
區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決策事項的交辦、協調、聯系和公示等工作。
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span>
區行政監察機關負責決策制定和執行的行政監察工作。
第六條 未經決策調研、合法性審查和其他必經程序的重大行政決策,不得提交區政府審議。
未經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不得予以發布。
第二章 決策建議和決策調研
第七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或者鎮、街道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區長確定;
(二)區政府分管領導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區長確定;
(三)區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四)貫徹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同級黨委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的實施意見,由區長確定后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區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區長確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區政府決策的,可以向區政府提出決策建議;區政府辦公室應當在審查后將合理的建議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區長確定。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先調研后決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開展決策調研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信息。
調查研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現狀、與同等城區的差別以及可供參考的區內外資料;
(二)實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必要性,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三)實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可行性,實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成本、效益和風險等分析;
(四)實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措施和預案;
(五)其他需要補充的內容。
第九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決策備選方案,征求公眾意見。公示的事項包括: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方案的依據、理由和說明;
(三)反饋意見的渠道、方式和時限(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不得少于15天);
(四)決策備選方案;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政府網站、政務公開專欄、政府發言人等形式進行公示,有條件的,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圖片、幻燈、影視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征求有關單位的意見。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認真研究,明確提出本單位的意見,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在規定時間內反饋。
第十二條 對專業性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進行專家咨詢論證。
第十三條 區政府設立政策咨詢專家庫,按專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決策聽證
第十四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聽證會: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第十五條 聽證會由決策承辦單位作為聽證機關。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參加方式、參加人數和內容應當提前7日向社會公布。
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團體代表、政府有關部門代表和市民代表參加,參加決策聽證的人員應當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專業知識和為民服務的精神。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所征集的意見進行歸類整理,提出采納或者不采納的意見并說明理由。根據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對決策備選方案進行修改,形成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
第四章 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 制定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報送區政府審議前,應當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的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作出評估,并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風險評估后要形成風險評估報告,作為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將決策草案提請區政府審議時,應向區政府辦公室報送以下材料:
(一)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征求意見匯總材料、風險評估報告、專家咨詢意見、聽證報告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區政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決策承辦單位提交審議的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認為材料齊備的,應當將決策草案送交區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認為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退回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提交審議的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于政府法定權限;
(二)草案的內容是否合法;
(三)草案起草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區政府法制機構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充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法制機構在進行合法性審查時,可以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合法性論證意見應當作為區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意見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決策草案提出下列審查意見:
(一)建議提交政府審議;
(二)建議提交政府審議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內容;
(三)決策草案超越政府法定權限、草案內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問題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議暫不提交政府審議。
第六章 集體決策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認為可以提交審議的,按照規定提請區政府決策機構審議,認為暫不能提交審議的,應當退回決策起草部門要求其修改完善。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決策機構應當對決策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再次討論或者擱置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自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公報、政府門戶網站或者主要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決策跟蹤反饋
第二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與反饋,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實施情況。經區政府領導決定需要評估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效果的,應當開展行政決策評估。
第三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評估應當將部門評估、專家評議、社會公眾特別是行政管理相對人評價相結合。
第三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評估由區政府辦公室牽頭,相關部門具體負責,采取抽樣檢查、調查評估、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進行。
重大行政決策評估也可以委托社會咨詢中介機構進行。
第三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評估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一)決策實施結果與決策預期目標的切合程度;
(二)決策實施進度和影響進度的原因;
(三)決策實施在群眾中的接受程度,群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
(四)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五)決策實施帶來的相關風險及負面因素;
(六)決策實施的主要經驗和措施建議等。
第三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評估完成后,應當形成書面報告,需要停止實施、暫緩實施或者調整決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提請區政府決策機構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辦公室、區行政監察機關和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決策起草、執行和評估的檢查、督辦等工作,根據決策內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保障決策按照規定程序制定和執行,并及時向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有權監督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可以向政府、決策承辦單位和相關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對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者在決策起草、執行和監督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問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街道辦事處、大陳鎮人民政府、區政府直屬有關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完善本單位決策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