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 11331002002673575G/2020-00086 | 主題分類: | |
體裁分類: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區外辦、區金融辦、區大數據局) | |
成文日期: | 2020-10-16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椒江區政府信息公開動態調整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及時準確發布,確保政府信息發布的規范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區政府,區政府工作部門、區級有關單位,鄉鎮街道(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動態管理,在制度層面使政府信息公開管理動態調整工作常態化。
第四條 對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具體內容: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2)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4)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6)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各單位發現本單位原有公開事項清單以及公開事項標準目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進行修改調整的,以及公開標準需要結合本單位實際進行修改調整的,應及時進行修改調整,及時、主動保障公民知情權。
第六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七條 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按照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責任追究處理。
第八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九條 本制度由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