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11331002002673575G/2020-135957  主題分類:
 體裁分類:  發布機構: 區政府辦公室(區外辦、區金融辦、區大數據局)
 成文日期: 2020-11-10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椒江區政府信息審核發布制度

發布日期: 2020-11-10 18: 41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 椒江區人民政府

為促進區政府信息發布平臺信息采集、發布、審核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網絡平臺發布信息的權威性、及時性、準確性、嚴肅性和安全性,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區政府網絡平臺應當公開或需要公開的所有政務類信息,上述信息正式發布前,必須進行預先審核。

二、發布的信息應具有較強的時效性,保證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各機關在各主流媒體(報紙、電視、電臺)上刊登、發布的各類重要政務信息,要同時在政府門戶網站公開。

四、審核的原則是“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各分管領導是網絡平臺信息報送和發布的第一責任人,明確分管領導作為信息審核負責人,所有報送和發布的公開信息必須經審核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方可通過網絡平臺進行公開。

五、發布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負面信息,必須報區政府審核。

六、各機關在制發正式公文時,要對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和公開方式,同時做出規定,實行同步審批,以減化上網發布信息審核程序。

七、嚴禁公開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八、嚴禁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十、嚴禁在網絡平臺上傳播計算機病毒、木馬等程序,發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內容需經防病毒檢測后方可發布。

十一、信息發布前必須認真校對和審核,確認無誤后方可發布。對因審核不嚴導致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失實、泄密、引發負面影響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二、建立上網信息復查機制,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政府網絡平臺編輯人員進行更正,撤除不符合規定的上網信息。因此造成負面影響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由其負責消除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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