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 11331002002673575G/2021-139227 | 主題分類: | |
體裁分類: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區外辦、區金融辦、區大數據局) | |
成文日期: | 2021-05-1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臺州市椒江區政務公開評議制度
臺州市椒江區政務公開評議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浙江省關于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評議對象: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評議內容:
(一)公開內容。公開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政務公開有關規定要求,是否充分體現本部門的職能特點,是否及時反映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公開形式。公開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開制度。公開制度是否規范健全,公開機制是否科學有效,公開程序是否系統全面等。
(四)公開效果。政務公開工作是否得到基層和群眾的滿意和認可,是否保證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 評議方式:
(一)問卷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群眾發放并在椒江區政府門戶網上張貼,供群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由政務公開監督員(特約監察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三)必要時有償聘請專門的社會評議機構進行評議或者利用其他評議機構、評議形式獲取的評議成果。
第五條 評議活動由區信息公開事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也可由各部門、各單位根據需要自行組織實施。
第六條 評議情況由組織評議單位匯總,并提出書面意見,向被評議的部門、單位或干部群眾反饋。
第七條 對群眾和各種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具備整改條件的,立即進行整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向意見建議人做出解釋,待條件成熟時再行整改。整改情況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等方式反饋。
第八條 對群眾和各種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貫徹實施,產生的評議結果作為“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和依據。
第十條 本制度由區府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