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號:
11331002002673575G/2022-145331
- 主題分類:
其他
- 體裁分類:
規范,通知
- 發布機構:
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7-04
-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有效
- 登記號:
JJJD01-2022-0005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臺州市椒江區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的通知
JJJD01-2022-0005
椒政發〔2022〕43號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臺州市椒江區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大陳鎮人民政府,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各設區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方案的批復》(浙政函〔2022〕32號)和《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審定臺州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的復函》(浙司函〔2022〕16號)文件要求,推進我區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臺州市椒江區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以下簡稱《擴展目錄》)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以公布。
各街道辦事處、大陳鎮人民政府,區政府直屬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擴展目錄》要求,及時將擴展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劃轉到位。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協同落實事項調整工作,加強執法銜接,建立分工合理、職責清晰、協同高效的行政執法體系。
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臺州市椒江區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364項)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4日
附件
臺州市椒江區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劃轉范圍 |
實施區域 |
職責邊界 |
一、發展改革(共16項) |
|||||
1 |
330260002006 |
對被監察單位未按規定實施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能源監察機構負責“被監察單位未按規定實施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能源監察機構。 |
2 |
330260002011 |
對重點用能單位違法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對重點用能單位違法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
3 |
330260002009 |
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生產工藝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
4 |
330260002004 |
對建設單位、有關機構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致使節能評估文件嚴重失實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節能、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有關機構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節能評估文件嚴重失實”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節能、建設主管部門。 |
5 |
330260002007 |
對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相關整改要求或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相關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監管,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
6 |
330260002012 |
對節能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單位,拒不落實要求實施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審計報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節能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單位,拒不落實要求實施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審計報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
7 |
330260002005 |
對被監察單位拒絕、阻礙節能監察,或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等,或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的行政處罰 |
部分(劃轉被監察單位拒絕、阻礙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檢查,或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等,或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的行政處罰) |
全區 |
節能監察機構負責“被監察單位拒絕、阻礙節能監察,或者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等,或者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節能監察機構。 |
8 |
330260002010 |
對違法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違法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
9 |
330260002008 |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
10 |
330260002013 |
對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要求開展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和能耗在線監測工作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要求開展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和能耗在線監測工作”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
11 |
330260002002 |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報告內容不實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
12 |
330260002001 |
對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
13 |
330260002003 |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未通過節能審查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節能審查機關。 |
14 |
330260002014 |
對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節能主管部門。 |
15 |
330204004002 |
對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協助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行政處罰 |
部分(取消投標資格除外) |
全區 |
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協助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發展改革行政部門。 |
16 |
330204004001 |
對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偽造、篡改、損毀招標投標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部分(取消投標資格除外) |
全區 |
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偽造、篡改、損毀招標投標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發展改革行政部門。 |
二、教育(共1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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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05024000 |
對學?;蚱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停止招生、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2 |
330205018000 |
對民辦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民辦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3 |
330205015000 |
對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4 |
330205011000 |
對民辦學校非法頒發或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民辦學校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5 |
330205034000 |
對幼兒園未按規定配備保育教育場所和設施設備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未按規定配備保育教育場所和設施設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6 |
330205031000 |
對幼兒園保育教育場所和配置的設施設備、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保育教育場所和配置的設施設備、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7 |
330205030000 |
對幼兒園配備或聘用工作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配備或者聘用工作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8 |
330205029000 |
對幼兒園組織學齡前兒童參加商業性活動或無安全保障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組織學齡前兒童參加商業性活動或者無安全保障的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9 |
330205028000 |
對義務教育段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義務教育段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10 |
330205027000 |
對幼兒園教授小學教育內容、進行其他超前教育或強化訓練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教授小學教育內容、進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強化訓練”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11 |
330205023000 |
對幼兒園擅自給學齡前兒童用藥或擅自組織學齡前兒童進行群體性用藥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擅自給學齡前兒童用藥或者擅自組織學齡前兒童進行群體性用藥”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12 |
330205021000 |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13 |
330205020000 |
對幼兒園使用未經省級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的課程資源和教師指導用書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使用未經省級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的課程資源和教師指導用書”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14 |
330205019000 |
對幼兒園招生、編班進行考試、測查或超過規定班額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招生、編班進行考試、測查或超過規定班額”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三、民宗(共8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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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41005000 |
對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擅自設立宗教院?!钡谋O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擅自設立宗教院?!钡?,將相關情況告知宗教事務部門;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
2 |
330241017000 |
對違反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全區 |
宗教事務部門負責“違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違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將相關情況告知宗教事務部門;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
3 |
330241013000 |
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或設立許可除外) |
全區 |
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宗教團體成立、變更、注銷前審批”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
4 |
330241015000 |
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反規定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或設立許可除外) |
全區 |
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擅自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
5 |
330241014000 |
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背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等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或設立許可除外) |
全區 |
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法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
6 |
330241006000 |
對宗教教職人員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參與相關活動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宗教教職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
7 |
330241019000 |
對擅自開展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或設立許可除外) |
全區 |
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擅自開展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
8 |
330241024000 |
對宗教教職人員跨地區或跨教區主持宗教活動、擔任主要教職未按有關規定備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對宗教教職人員跨地區或跨教區主持宗教活動、擔任主要教職未按有關規定備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宗教事務部門。 |
四、民政(共7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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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11026002 |
對社會團體侵占、私分、挪用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社會團體非法處置資產或者所接受捐助”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2 |
330211026004 |
對社會團體違規設立下屬機構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社會團體違規設立下屬機構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3 |
330211035001 |
對不具備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不具備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4 |
330211026008 |
對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社會團體違規使用證照印章”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5 |
330211026007 |
對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社會團體未按照規定的宗旨和范圍進行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6 |
330211026005 |
對社會團體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7 |
330211026003 |
對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8 |
330211026001 |
對社會團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社會團體違規籌措和使用資金”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9 |
330211046000 |
對無合法資質的社會團體非法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無合法資質的社會團體非法開展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10 |
330211023001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記證書,或出租、出借印章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違規使用證照印章”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11 |
330211023002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未按照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12 |
330211023004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13 |
330211023005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14 |
330211023006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15 |
330211023007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侵占、私分、挪用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非法處置資產或所接受捐助”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16 |
330211023008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違規籌措和使用資金”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17 |
330211023009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益和資產挪作他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益和資產挪作他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18 |
330211023010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為其他組織或個人提供擔保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對外提供擔?!钡谋O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19 |
330211047000 |
對無合法資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非法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無合法資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非法開展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20 |
330211044000 |
對無合法資質的基金會非法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無合法資質的基金會非法開展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21 |
330211024001 |
對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未按章程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未按照章程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22 |
330211024002 |
對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在財務管理中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在財務管理中弄虛作假”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23 |
330211024003 |
對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24 |
330211024004 |
對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未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未按照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25 |
330211024006 |
對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公布虛假信息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信息公開方面違規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26 |
330211034001 |
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27 |
330211034002 |
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向社會公開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信托事務財務情況”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28 |
330211033001 |
對慈善組織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29 |
330211033002 |
對慈善組織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0 |
330211033003 |
對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1 |
330211031001 |
對慈善組織未按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2 |
330211031002 |
對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財產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非法處置慈善財產”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3 |
330211031003 |
對慈善組織接受附加違法或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對受益人附加違法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在捐助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4 |
330211025001 |
對慈善組織違反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違反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5 |
330211025002 |
對慈善組織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資產用于投資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資產用于投資”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6 |
330211025003 |
對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7 |
330211025004 |
對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開展活動的費用支出違反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8 |
330211025005 |
對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9 |
330211025006 |
對慈善組織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報備募捐方案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未依法報送報備工作方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40 |
330211025007 |
對慈善組織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泄露慈善相關人信息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41 |
330211035002 |
對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42 |
330211035003 |
對向單位或個人攤派或變相攤派募捐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向單位或個人攤派募捐”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43 |
330211035004 |
對開展募捐活動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居民生活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開展募捐活動妨礙公共秩序”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44 |
330211019003 |
對彩票代銷者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彩票代銷者委托代銷或違規處置投注專用設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 |
45 |
330211019004 |
對彩票代銷者進行虛假誤導性宣傳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彩票代銷者進行虛假誤導性宣傳”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 |
46 |
330211019005 |
對彩票代銷者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彩票代銷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 |
47 |
330211019002 |
對彩票代銷者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彩票代銷者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 |
48 |
330211019001 |
對彩票代銷者以賒銷或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彩票代銷者以賒銷或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 |
49 |
330211010000 |
對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50 |
330211004000 |
對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51 |
330211003000 |
對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變相收取報酬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志愿服務收取報酬的”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52 |
330211001000 |
對泄露志愿服務信息侵害個人隱私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泄露志愿服務信息侵害個人隱私”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53 |
330211039001 |
對社會團體以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社會團體以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54 |
330211039003 |
對社會團體以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社會團體以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55 |
330211039002 |
對社會團體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社會團體監管不力致使分支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56 |
330211012000 |
對挪用、侵占或貪污捐贈款物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救災捐贈款物)”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57 |
330211030001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式樣、銀行賬號等未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和銀行賬號未及時備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58 |
330211030002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改變舉辦者未按規定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改變舉辦者未按照規定核準”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59 |
330211030003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未按規定設立決策機構和監事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未按規定設立決策機構和監事”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登記管理機關。 |
60 |
330211014000 |
對騙取補助資金或社會養老服務補貼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騙取社會養老補助資金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1 |
330211029010 |
對養老機構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未按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違法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2 |
330211029009 |
對養老機構未依照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未依照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違法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3 |
330211029007 |
對養老機構擅自暫?;蚪K止服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擅自暫?;蚪K止服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4 |
330211029006 |
對養老機構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5 |
330211029005 |
對養老機構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利用房屋設施開展無關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6 |
330211029004 |
對養老機構向監管部門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向監管部門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7 |
330211029003 |
對養老機構未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8 |
330211029002 |
對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未按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未規范簽訂服務協議”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9 |
330211029001 |
對養老機構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70 |
330211027003 |
對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況好轉后未按規定申報繼續享受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況好轉后未按規定申報繼續享受”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71 |
330211027002 |
對采取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服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采取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質或服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72 |
330211027001 |
對采取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城市居民低保待遇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民政部門負責“采取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城市居民低保待遇”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五、人力社保(共78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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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14092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行政部門。 |
2 |
330214091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行政部門。 |
3 |
330214090000 |
對繳費單位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瞞報,出具偽證,或隱匿、毀滅證據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繳費單位瞞事實真相,謊報、瞞報,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4 |
330214089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5 |
330214088000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 |
330214087000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7 |
330214086000 |
對繳費單位相關責任人員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繳費單位相關責任人員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8 |
330214085000 |
對用人單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9 |
330214082006 |
對用人單位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10 |
330214082005 |
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報送集體合同文本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報送集體合同文本”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11 |
330214082004 |
對用人單位拒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拒不履行集體合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12 |
330214082003 |
對用人單位阻撓上級工會指導下級工會和組織職工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用人單位阻撓上級工會指導下級工會和組織職工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13 |
330214082002 |
對用人單位拒絕或拖延另一方集體協商要求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拒絕或拖延另一方集體協商要求”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14 |
330214082001 |
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不按規定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15 |
330214081000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16 |
330214080000 |
對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行政部門。 |
17 |
330214079000 |
對用人單位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 |
18 |
330214078000 |
對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19 |
330214077000 |
對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用人單位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將相關情況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20 |
330214075000 |
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行政部門。 |
21 |
330214074000 |
對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行政部門。 |
22 |
330214073003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23 |
330214073002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保存服務臺賬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保存服務臺賬”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24 |
330214073001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在服務場所明示有關事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在服務場所明示有關事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在服務場所明示有關事項”的,將相關情況告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25 |
330214072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26 |
330214071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職業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職業數”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27 |
330214070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28 |
330214068003 |
對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安排其夜班勞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加班或夜班勞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用人單位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加班或夜班勞動”的,將相關情況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29 |
330214068002 |
對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工作時間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安排懷孕女職工加班或夜班勞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用人單位安排懷孕女職工加班或夜班勞動”的,將相關情況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30 |
330214068001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安排女職工享受產假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安排女職工享受產假”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31 |
330214066000 |
對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收受當事人財物”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
32 |
330214065000 |
對違反《企業年金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違反《企業年金辦法》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33 |
330214063000 |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未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備案相關材料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未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備案相關材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未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備案相關材料工”的,將相關情況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門。 |
34 |
330214062000 |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挪用辦學經費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35 |
330214061000 |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36 |
330214060000 |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37 |
330214059000 |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38 |
330214058000 |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非法頒發或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39 |
330214057000 |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騙取錢財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40 |
330214056000 |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擅自改變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擅自改變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41 |
330214055000 |
對未經許可擅自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未經許可擅自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钡谋O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42 |
330214054000 |
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未經民主程序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未經民主程序”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43 |
330214051000 |
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用人單位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招用人員體檢標準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用人單位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招用人員體檢標準”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44 |
330214050000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或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或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45 |
330214049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行政部門。 |
46 |
330214048000 |
對用人單位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提高聘用標準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 |
47 |
330214045000 |
對勞務派遣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務派遣單位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騙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等情形”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48 |
330214042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49 |
330214041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服務臺賬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服務臺賬有關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50 |
330214040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職業中介機構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將相關情況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51 |
330214039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未按規定退還中介服務費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未按規定退還中介服務費”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52 |
330214038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將相關情況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行政部門。 |
53 |
330214037000 |
對用人單位拒不協助工傷事故調查核實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拒不協助工傷事故調查核實”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54 |
330214036000 |
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將相關情況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行政部門。 |
55 |
330214035000 |
對阻撓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進入工作場所檢查、調查的,銷毀或轉移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拒不執行詢問通知書的行政處罰 |
部分(劃轉阻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入工作場所檢查、調查的,銷毀或轉移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拒不執行詢問通知書的行政處罰)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過程中,被監察單位阻撓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進入工作場所檢查、調查的,銷毀或轉移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拒不執行詢問通知書,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56 |
330214033000 |
對無理抗拒、阻撓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不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出具偽證或隱匿、毀滅證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行政處罰 |
部分(劃轉無理抗拒、阻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不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出具偽證或隱匿、毀滅證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行政處罰)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過程中,被監察單位無理抗拒、阻撓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不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出具偽證或隱匿、毀滅證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57 |
330214032000 |
對企業未按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行政部門。 |
58 |
330214030000 |
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執業資格除外) |
全區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以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
59 |
330214029000 |
對用人單位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0 |
330214027000 |
對違反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違反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1 |
330214026000 |
對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行政部門。 |
62 |
330214025000 |
對用人單位以擔?;蚱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以擔?;蚱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行政部門。 |
63 |
330214024003 |
對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人員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人員”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人員”的,將相關情況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4 |
330214024002 |
對用人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5 |
330214024001 |
對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6 |
330214023000 |
對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7 |
330214022000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8 |
330214020000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特定業務未備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特定業務未備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69 |
330214019000 |
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
70 |
330214016000 |
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將相關情況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行政部門。 |
71 |
330214014000 |
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
72 |
330214012000 |
對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將相關情況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73 |
330214011000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或注銷未書面報告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或注銷未書面報告”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文書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74 |
330214010000 |
對勞務派遣單位以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除外) |
全區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務派遣單位以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75 |
330214009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將相關情況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76 |
330214006000 |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擅自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項目)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違規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77 |
330214005000 |
對企業違法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作制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違法實行不定時作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作制情況”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78 |
330214001000 |
對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六、建設(共117項) |
|||||
1 |
330217B14000 |
對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 |
330217A65000 |
對未嚴格按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建筑施工企業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建筑施工企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3 |
330217A41000 |
對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4 |
330217A38000 |
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企業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7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5 |
330217A23000 |
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6 |
330217993000 |
對以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工程中標等的7項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執業資格除外)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工程中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7 |
330217128000 |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
8 |
330217482000 |
對未對經鑒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設施進行改造、改建或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未對經鑒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設施進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9 |
330217199000 |
對排水戶違規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除外) |
全區 |
1、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對排水戶違規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停止、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停止文書、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
10 |
330217E92000 |
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未按規定履行企業主體責任或未按規定遵守管理要求和履行相關義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按規定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及按規定遵守管理要求和履行相關義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11 |
330217E15000 |
對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
12 |
330217802000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3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3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13 |
330217796000 |
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停止,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停止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主管部門。 |
14 |
330217792000 |
對建筑施工企業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5 |
330217665000 |
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主管部門。 |
16 |
330217664000 |
對工程監理單位未按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或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或者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主管部門。 |
17 |
330217657000 |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8 |
330217653000 |
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規定審查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認定除外) |
全區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規定審查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19 |
330217652000 |
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20 |
330217651000 |
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規審查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規審查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21 |
330217649000 |
對建設單位壓縮合理審查周期等3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壓縮合理審查周期”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22 |
330217647000 |
對審查機構受到罰款處罰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機構受到罰款處罰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23 |
330217645000 |
對勘察單位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簽字不全、原始記錄不按規定記錄或記錄不完整、不參加施工驗槽、項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工程勘察質量監管部門負責“對勘察單位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不參加施工驗槽、項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工程勘察質量監管部門。 |
24 |
330217640000 |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勘察、設計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勘察、設計和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5 |
330217639000 |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6 |
330217637000 |
對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7 |
330217587000 |
對建設單位對必須委托監理的建設工程不委托監理或進行虛假委托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對必須委托監理的建設工程不委托監理或者進行虛假委托”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停止,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停止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8 |
330217586000 |
對建設單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或未按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9 |
330217582000 |
對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或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或者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30 |
330217581000 |
對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停止,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停止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主管部門。 |
31 |
330217538000 |
對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32 |
330217537000 |
對未按規定移交建設項目(含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未按規定移交建設項目(含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主管部門。 |
33 |
330217536000 |
對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合格簽字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主管部門。 |
34 |
330217488000 |
對擅自使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又未經審定通過的新技術、新材料,或將不適用于抗震設防區的新技術、新材料用于抗震設防區,或超出經審定的抗震烈度范圍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擅自使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又未經審定通過的新技術、新材料,或者將不適用于抗震設防區的新技術、新材料用于抗震設防區,或者超出經審定的抗震烈度范圍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35 |
330217487000 |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36 |
330217486000 |
對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主管部門。 |
37 |
330217485000 |
對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38 |
330217483000 |
對未對抗震能力受損、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房屋建筑工程進行抗震驗算、修復和加固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未對抗震能力受損、荷載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房屋建筑工程進行抗震驗算、修復和加固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39 |
330217480000 |
對擅自變動或破壞抗震防災相關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抗震防災相關設施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40 |
330217476000 |
對施工單位未按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主管部門。 |
41 |
330217473000 |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未通過節能審查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節能、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停止、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停止文書、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節能、建設主管部門。 |
42 |
330217472000 |
對建設單位未按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43 |
330217471000 |
對施工單位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主管部門。 |
44 |
330217469000 |
對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利用可再生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利用可再生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45 |
330217467000 |
對節能評估機構在節能評估工作中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致使節能評估文件嚴重失實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節能評估機構在節能評估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節能評估文件嚴重失實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主管部門。 |
46 |
330217466000 |
對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主管部門。 |
47 |
330217464000 |
對設計單位未按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主管部門。 |
48 |
330217463000 |
對業主委托無證單位或個人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或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主委托無證單位或者個人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49 |
330217121000 |
對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0 |
330217114000 |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有其他不按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1 |
330217092000 |
對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2 |
330217058000 |
對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3 |
330217051000 |
對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4 |
330217035004 |
對甲級、部分乙級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部分乙級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5 |
330217035003 |
對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6 |
330217035002 |
對甲級、部分乙級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部分乙級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7 |
330217034000 |
對建設單位未按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8 |
330217026000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規承攬業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規承攬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59 |
330217833000 |
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出租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等的商品房屋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出租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等的商品房屋”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60 |
330217778000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地產估價機構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主管部門。 |
61 |
330217773000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違規設立分支機構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地產估價機構違規設立分支機構”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主管部門。 |
62 |
330217769000 |
對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對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停止,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停止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 |
63 |
330217829000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主管部門。 |
64 |
330217770000 |
對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對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行政處罰”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管理部門。 |
65 |
330217844000 |
對房地產經營者未按規定提供交付樣板房或未按規定時間保留交付樣板房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經營者未按規定提供交付樣板房或者未按規定時間保留交付樣板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66 |
330217779000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銷售商品房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銷售商品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67 |
330217783000 |
對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停止,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停止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68 |
330217781000 |
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規銷售商品房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規銷售商品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停止,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停止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69 |
330217834000 |
對房屋租賃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變更、延續或注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未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
70 |
330217808000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違規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
71 |
330217806000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
72 |
330217813000 |
對違法出租商品房屋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違法出租商品房屋”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
73 |
330217809000 |
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停止,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停止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74 |
330217810000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個人違法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并收取費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個人違法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并收取費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
75 |
330217785000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
76 |
330217782000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資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資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及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77 |
330217768000 |
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主管部門。 |
78 |
330217F39000 |
(臺州)對道路公共設施未按規定保持整潔、完好、有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道路公共設施未按規定保持整潔、完好、有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79 |
330217F44000 |
(臺州)對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乞討、賣藝或進行麻將、撲克等影響市容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乞討、賣藝或者進行麻將、撲克等影響市容的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80 |
330217F40000 |
(臺州)對在廣場、公路、街道、學校等公共場所從事影響市容的殯儀和祭祀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民政部門負責“在廣場、公路、街道、學校等公共場所從事影響市容的殯儀和祭祀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負責。 |
81 |
330217F42000 |
(臺州)對違反規定設置、占用、撤除公共停車泊位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加強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發現“違反規定設置、占用、撤除公共停車泊位”的,責令改正、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82 |
330217F43000 |
(臺州)對在道路上運輸的車輛未按規定采取密閉、覆蓋或其他措施,避免泄漏、散落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道路上運輸的車輛未按規定采取密閉、覆蓋或者其他措施,避免泄漏、散落”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83 |
330217F41000 |
(臺州)對戶外廣告設施以及非廣告戶外設施未及時清除或按有關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以及非廣告戶外設施未及時清除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84 |
330217F35000 |
(臺州)對設置者未按規定及時整修或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以及非廣告戶外設施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以及非廣告戶外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未按規定及時整修或者拆除”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85 |
330217F37000 |
(臺州)對在公共場所散發印刷品或其他制品的廣告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公共場所散發印刷品或者其他制品的廣告”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86 |
330217F36000 |
(臺州)對擅自遷移、拆除、遮擋以及實施其他影響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擅自遷移、拆除、遮擋以及實施其他影響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市照明主管部門。 |
87 |
330217F34000 |
(臺州)對將經營場所內的垃圾等廢棄物清掃至公共場所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經營場所內的垃圾等廢棄物清掃至公共場所”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88 |
330217F38000 |
(臺州)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環境衛”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89 |
330217F24000 |
(臺州)對商品交易市場的舉辦者未按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未及時清理垃圾保持周圍環境整潔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品交易市場的舉辦者未按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周圍環境整潔”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90 |
330217F33000 |
(臺州)對從事餐飲、車輛清洗維修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泄和廢棄物向外灑落,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整潔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泄和廢棄物向外灑落,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整潔”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91 |
330217F32000 |
(臺州)對作業單位未及時清除因建設等開挖綠地或栽培、修剪等作業產生的泥土、枝葉等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作業單位未及時清除因建設等開挖綠地或者栽培、修剪等作業產生的廢棄物”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即時清除,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92 |
330217F11000 |
(臺州)對維修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清疏排水管道、打撈河道漂浮物以及清理窨井淤泥產生廢棄物的,作業單位未及時清運、處理,并清洗作業場地,隨意堆放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維修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清疏排水管道、打撈河道漂浮物以及清理窨井淤泥產生廢棄物的,作業單位未及時清運、處理,并清洗作業場地,隨意堆放”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即時清除,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93 |
330217F12000 |
(臺州)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出入口未按規定進行硬化處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潔、完好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作施工現場出入口未按規定進行硬化處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潔、完好”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94 |
330217F29000 |
(臺州)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按規定配置車輛高壓沖洗設備,并保持有效使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未按規定配置車輛高壓沖洗設備,并保持有效使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95 |
330217F30000 |
(臺州)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私自安裝排放泥漿、污水的管道等設施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私自安裝排放泥漿、污水的管道等設施”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96 |
330217F27000 |
(臺州)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如實記錄渣土運輸情況,運營臺賬不齊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未按規定如實記錄渣土運輸情況,運營臺賬不齊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97 |
330217F26000 |
(臺州)對維修、裝飾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未按規定堆放在物業服務企業或居(村)民委員會指定地點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維修、裝飾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未按規定堆放在指定地點”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98 |
330217F31000 |
(臺州)對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駛離現場的車輛未清洗干凈,帶泥上路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駛離現場的車輛未清洗干凈,帶泥上路”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99 |
330217F23000 |
(臺州)對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未按規定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未按規定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100 |
330217F14000 |
(臺州)對建筑垃圾消納單位受納除建筑垃圾以外的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單位受納除建筑垃圾以外的廢棄物”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101 |
330217F22000 |
(臺州)對建筑垃圾消納單位未按規定將入場建筑垃圾及時推平碾壓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單位未按規定將入場建筑垃圾及時推平碾壓”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102 |
330217F25000 |
(臺州)對建筑垃圾消納單位未保持場內環境和進場道路整潔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單位未保持場內環境和進場道路整潔”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103 |
330217F21000 |
(臺州)對建筑垃圾消納單位未根據消納容量受納建筑垃圾,超負荷消納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單位未根據消納容量受納建筑垃圾,超負荷消納”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104 |
330217F19000 |
(臺州)對建筑垃圾消納單位未按規定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消納憑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單位未按規定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消納憑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105 |
330217F18000 |
(臺州)對建筑垃圾消納單位未按規定記錄進入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數量等情況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單位未按規定記錄進入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數量等情況”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106 |
330217F05000 |
(臺州)對違反規定在住宅小區內停放機動車妨礙其他車輛或人員通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1、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加強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發現“違反規定在住宅小區內停放機動車妨礙其他車輛或者人員通行”的,及時制止和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物業主管部門。 |
107 |
330217F15000 |
(臺州)對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業主大會籌備組報送有關資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業主大會籌備組報送有關資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物業主管部門。 |
108 |
330217F17000 |
(臺州)對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公共收益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公共收益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物業主管部門。 |
109 |
330217F20000 |
(臺州)對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發布公告或不處理業主對物業提出質量異議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發布公告或者不處理業主對物業提出質量異議”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物業主管部門。 |
110 |
330217F13000 |
(臺州)對業主委員會成員實施相關禁止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業主委員會成員實施相關禁止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物業主管部門。 |
111 |
330217F28000 |
(臺州)對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將陽臺或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改為衛生間、廚房,或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客廳、餐廳、書房和廚房上方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將陽臺或者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客廳、餐廳、書房和廚房上方”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物業主管部門。 |
112 |
330217F16000 |
(臺州)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或未通過電子信息技術方式告知全體業主有關物業服務信息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或者未通過電子信息技術方式告知全體業主有關物業服務信息”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物業主管部門。 |
113 |
330217F10000 |
(臺州)對物業服務企業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或暴力脅迫等方式催繳物業服務費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企業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或者暴力脅迫等方式催繳物業服務費”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物業主管部門。 |
114 |
330217F09000 |
(臺州)對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指定裝修企業或要求業主、非業主使用人購買指定裝修材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指定裝修企業或者要求業主、非業主使用人購買指定裝修材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物業主管部門。 |
115 |
330217F08000 |
(臺州)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在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企業未在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物業主管部門。 |
116 |
330217F06000 |
(臺州)對物業服務企業不移交相關財物和資料或拒絕配合查驗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企業不移交相關財物和資料或者拒絕配合查驗”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物業主管部門。 |
117 |
330217F07000 |
(臺州)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公共收益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公共收益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物業主管部門。 |
七、水利(共59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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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19190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不按規定訂立合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人不按照規定訂立合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
330219191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在公開招標過程中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人(招標代理)在公開招標過程中違反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 |
330219186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向該項目投標人等提供咨詢的行政處罰 |
部分(禁止代理除外)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等提供咨詢”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 |
330219185000 |
對水利工程監理單位違規聘用人員、隱瞞有關情況和提供虛假材料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除外)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單位違規聘用人員、隱瞞有關情況和提供虛假材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 |
330219189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單位違反規定開展招標代理工作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單位違反規定開展招標代理工作”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6 |
330219172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違反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人違反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7 |
330219178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不按規定收取或退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人不按照規定收取或退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8 |
330219171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標人不按規定訂立合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標人不按照規定訂立合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9 |
330219182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違反規定確定中標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人違反規定確定中標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0 |
330219170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未按委托的內容開展招標、違規轉讓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代理機構未按照委托的內容開展招標、違規轉讓代理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1 |
330219179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違規評標的行政處罰 |
部分(取消評標專家資格除外)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人(招標代理)、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違規評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2 |
330219167000 |
對水利工程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3 |
330219169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違反規定不招標或規避招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人違反規定不招標或規避招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4 |
330219180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在招標過程中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人(招標代理)在招標過程中違反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5 |
330219173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違反規定透露招標有關信息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人違反規定透露招標有關信息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6 |
330219197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標人違法轉讓、分包中標項目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標人違法轉讓、分包中標項目”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7 |
330219175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8 |
330219168000 |
對水利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有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工程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有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工程監理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9 |
330219199000 |
對水利工程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對材料和設備等進行檢驗和取樣檢測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對材料和設備等進行檢驗和取樣檢測”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0 |
330219174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檢測委托方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委托方違規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1 |
330219201000 |
對水利工程監理單位弄虛作假或轉讓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單位弄虛作假或轉讓監理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2 |
330219203000 |
對水利工程施工企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材料設備、不按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企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材料設備、不按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3 |
330219205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單位違反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違反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4 |
330219166000 |
對水利工程參建單位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5 |
330219176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招投標信息或有串通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分(取消資格除外)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招投標信息或有串通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6 |
330219181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規定承攬工程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規定承攬工程”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7 |
330219183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專業人員違規辦理招標業務的行政處罰 |
部分(取消資格除外)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專業人員違規辦理招標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8 |
330219194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在邀請招標過程中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人(招標代理)在邀請招標過程中違反規定”的監管,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9 |
330219198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單位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承包單位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0 |
330219196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至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至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違反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1 |
330219202000 |
對工程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合格簽字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2 |
330219193000 |
對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3 |
330219200000 |
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4 |
330219188000 |
對投標人串標或以非法手段謀取中標的行政處罰 |
部分(取消投標資格除外)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投標人串標或以非法手段謀取中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5 |
330219204000 |
對建設單位驗收工作中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驗收工作中違反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6 |
330219065000 |
對監理人員收受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泄露工作秘密的行政處罰 |
部分(注銷注冊證書除外)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人員收受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泄露工作秘密”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7 |
330219005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8 |
330219093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9 |
330219056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人員弄虛作假、偽造數據(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0 |
330219154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人員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1 |
330219032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人員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2 |
330219147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人員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3 |
330219006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單位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4 |
330219153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單位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5 |
330219030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單位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6 |
330219148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單位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7 |
330219020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單位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8 |
330219155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單位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9 |
330219025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單位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0 |
330219146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單位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1 |
330219140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2 |
330219149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3 |
330219019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單位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4 |
330219072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單位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5 |
330219145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測單位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6 |
330219028000 |
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7 |
330219108000 |
對水利基建項目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并將相關證據材料、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一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8 |
330219142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擅自施工”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9 |
330219144000 |
對水利工程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執業資格證書、不予注冊除外) |
全區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抄送:區委各部門,人大常委會、政協辦公室,人武部,法院,檢察院。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 7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