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 11331002002673575G/2023-144797 | 主題分類: | |
體裁分類: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區外辦、區金融辦、 | |
成文日期: | 2023-01-1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椒江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區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照國家保密局等部委聯合頒發的《工作中的國家秘密及其秘密事項具體范圍》,確定國家秘密的范圍。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照國家秘密范圍,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核。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堅持“先審核后公開”和“誰公開誰審核、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各行政機關必須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負責審核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審核小組組長應由熟悉業務和有關法律法規的領導擔任。
第六條 各行政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統一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報審核小組審核。審核小組審核后簽署意見,再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將可公開的信息予以公開。
第七條 各行政機關的審核小組要切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審核職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區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八條 區保密工作部門要加強對各行政機關保密工作的指導。強化對保密審核人員的培訓、教育和管理,提高保密審核人員的保密觀念和業務水平,增強保密審核能力,確保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不發生泄露國家秘密的事件。
第九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導致嚴重后果的,將依照《關于保密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制的規定(試行)》(臺密〔2005〕6號)和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責任,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